律师本色 第447节(4 / 4)
一、公安人员只查获了220.6克海洛因,且无证据证明剩余独品已经被朱涌卖出,因此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400克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,且其供述前后矛盾,不排除诱供或刑讯逼供的可能性。故一审判决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四百克的证据不足。
二、侯燕娇是受粤省毒贩吕汇雇用贩卖独品,系从犯,应依法从轻处罚。
三、侯燕娇虽系独品再犯,但其前科只贩卖过少量毒品,且判刑已逾9年,不属罪大恶极。
综上,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,量刑过重,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。
经审理,省高院认为,上诉人侯燕娇伙同同案被告人贺详共同贩卖海洛因400克,数量大,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,系毒品再犯,应依法从重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侯燕娇的作用略大于贺详。 ↑返回顶部↑
二、侯燕娇是受粤省毒贩吕汇雇用贩卖独品,系从犯,应依法从轻处罚。
三、侯燕娇虽系独品再犯,但其前科只贩卖过少量毒品,且判刑已逾9年,不属罪大恶极。
综上,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,量刑过重,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。
经审理,省高院认为,上诉人侯燕娇伙同同案被告人贺详共同贩卖海洛因400克,数量大,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,系毒品再犯,应依法从重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侯燕娇的作用略大于贺详。 ↑返回顶部↑